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司法局 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
穗价[2000]171号
转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市政府同意,对属民事类的公证,在《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其余各项公证,按《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不作浮动(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新的收费标准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各有关收费单位从收到文件之日起20天内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二ООО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公证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审计局、市纠风办
主办: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所
电话:81920998 (共印70份)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司法局 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
穗价[2000]15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厅: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规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司法 公证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计委,司法局,省人民政府,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直属分局。
主办:广东省物价局收费管理一处
电话:81920998 广东省物价局办公室印发 (共印620份)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 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 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增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 证明民事协议;
(四) 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资信等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
(五) 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 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 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 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
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 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三、 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国和省两级的规定。本文附件一《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一)、(二)、
(三)、(四)、(五)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第(六)、(七)、(八)、(九)、
(十)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办理《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范围以外的公证事项,需立项收费的,
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四、 公证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
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五、 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 鉴定费、评估费;
(二) 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三) 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
(四) 公证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 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
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
公证或撤消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
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七、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 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 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五) 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提供的公证服务,减半收费。特困企业
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八、 公证机构有下列违法收费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收:
(一) 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 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 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收费违法行为。
九、 公证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请有关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十、 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文、计价费[1998]814号文的规定,原国
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费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附件一)、《公证费收费标准表》([1991]
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二)同时废止。

广州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证明事项
收费标准
  证明法律行为
 
(一) 证明合同、协议
 

1、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
    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16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每件收费43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每件收费6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每件收费11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
     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
     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44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费11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66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保全  每件收费770元
    (2)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收费33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55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430元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5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
     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44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
    本、节本、译本、复印件和原件相符及法律文
    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每件收费80元
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22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二)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收费55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三)证明清点遗产 每件收费22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
    2、物品
每件收费55元
每件收费22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 每件收费22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收费77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收费77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收费77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收费33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收费770元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  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 每件收费132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 每件收费44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
    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
    计算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3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85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6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费2200元
(三)证明股票发行 每种股票收费55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 每件收费100元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
    事会、监事会的成立
每件收费22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
    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
    的公证事项
每件收费20元
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 每件收费110元
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 每件收费55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55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
    2、代拟经济类文书
每件收费110元
每件收费22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每小时收费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
    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每件收费20元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每年收费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外收费。
(三)查阅公证档案 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 每千字符收费50元(每份译文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 每千字符收费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 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 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0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
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当事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 每份20元


民事公证部分项目收费计算分解表

公证项目
公证书发往
国家和地区
正本
翻译
说明
合计




中英文相符证明书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
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美国
80
80
100
发一式三份(含两个不同号码)
260
其他国家
80
50
发一式二份
130
港、澳、台地区
80
发一式二份
80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美国
80
80
100
发一式三份(含两个不同号码)
260
其他国家
80
50
发一式二份
130
港、澳、台地区
80
 
发一式二份
80

  说明:
 1、稀少语种的翻译协商收费。
 2、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翻译收费按《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第十项(四)项第2点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