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简介
办证须知
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何申办公证
哪些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一、公证知识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规范公民和法人法律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其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同时,公证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惯例,公证具有其特殊的域外效力,许多涉外民事、经济活动以及到境外使用的文书,均须经过公证才能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此外,根据其他公证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真实合法原则、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直接原则、便民原则、使用中文和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依法办证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公证法及与其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的公证程序规范,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民商实体法规范,以及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诉讼程序法规范。公证是一种法律活动,公证证明是一种法律证明,公证真实是一种法律真实,因此,依法是公证机构办证的基本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须忠于客观事实,不能凭借主观想象、猜测来办证。公证是法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信力是公证的固有特征。客观原则是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公正原则是指公证主体不是单纯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公证各方当事人乃至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其承担的是公共的利益。公证主体应公正地平衡公证各方当事人地利益,引导当事各方达成合法、公平的协议,以此保障法律安全。
  真实、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需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中,有关应当公证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赠与、抵押、交换、继承。(3)房产、股权、产权和票据的转让。(4)招标,拍卖、提存。(5)收养、继承、遗嘱、赠与、委托、房屋拆迁、出国留学协议等重要民事行为。(6)重要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劳动合同。(7)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回避原则是指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定:回避"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回避是保证公证机构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公正、客观、无私地办理公证事务,防止公证人员殉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保密原则是指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规定:“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便民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公证人员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使用中文和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是指公证书必须使用中文作成,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外,制作公证书也应尽可能地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公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公证在现代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具有证明、服务、预防、监督、沟通五个方面的功能。(1)证明功能。公证是由国家设立的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依法对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项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公证作为国家的一种证明行为,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和广泛的证明效力。(2)服务功能。公证机构处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从法律角度客观、全面、充分地考虑市场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帮助、指导公民或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此外,公证机构将公证活动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有关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单位等,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繁荣。(3)预防功能。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的作用。通过公证的严格把关,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能确保市场的流畅运行。(4)保障功能。对于有过错或违法的当事人,公证具有警示作用,促使其主动改正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对于潜在的不规范或背离法律要求的,公证可以提醒或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加以调整或修改;对于守法者和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公证能预示行为的结果,起到教育、指导或启示的作用。(5)沟通与媒介功能。公证是经济活动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和桥梁,公证书是国际国内都通行的可靠法律文书,具有真实、合法的基本特点,且不受人员、语言、行业、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限制,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与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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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证须知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四个程序。
1.申请:
公民或法人申办公证,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委托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全的证明。
2.受理:
公证处受理公证后,由承办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按照广州市公证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申请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对于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以及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依法进行审查,并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审查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的,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到现场作实地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极予以协助。
4.出证:
公证处对申请的公证事项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按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需要办理认证手续的(广州之外的),由公证处送有关部门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和邮寄费用。

(一)、申办经济合同公证须知:
经济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活动,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申请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应到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但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济合同,当事人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同时应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合同主体资格证明。合同主体是法人的,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持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法人营业执照。国内的企业要提供营业执照,社团组织要提供社团登记证,金融机构要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外商应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企业登记证明书;港商应提供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法人登记注册证。
4.经合同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书。合同书内容要真实合法,并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以及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和其它有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6.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申办遗嘱公证须知:
公民为处分自己死亡后的合法财产和其它事务,可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经公证的遗嘱与其它形式的遗嘱相比,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强。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立遗嘱行为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可要求公证员上门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3.立遗嘱人草拟的遗嘱。如果立遗嘱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应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办继承权公证须知:
公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住所地不同的数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应由同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件和材料。

(四)、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须知:
公民如要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送他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然后持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申办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受赠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4.赠与合同。
5.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赠与物如果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须知: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办理,并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
2.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6.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7.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申办亲属关系证明书须知:
亲属关系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确认申请人与关系人相互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活动。在公证实践中,亲属关系证明书使用比较广泛,如公民申请出国探亲、留学、定居、继承遗产、申请雇员死亡赔偿、申请侨汇以及减免税等一般都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
申请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证明。证明要求详细写清楚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在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等。如果是申请到加拿大定居的,因该国有特别要求,故除了上述的内容外,还要详细写明申请人配偶的姓名、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和地点以及夫妻双方父母、21岁以下未婚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在住址等,配偶和父母已死亡的,还要注明已故等内容。如果是申请往澳大利亚自费留学的,按该国规定,亲属关系证明书要详细写上申请人的近亲属,其中包括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等人。

(七)、申办出生证明书须知: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申请人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出生证明书是常见的公证书,因为在国外生活、升学、工作、结婚、入籍、退休和继承遗产等都涉及到申请人的年龄问题,所以,凡申请出国定居的人,一般都要办理本人的出生证明书。
申请办理出生证明书,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出生证。
3.申请人现居住在国内,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后出生而无出生证原件的,须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要详列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现住地址。
4.解入前出生,并于解放前或解放初期离境,无户籍记载可查的,申请人须提供原始的出生证明材料或其他可资证明出生情况的材料。如确无文字资料提供,须由两个确实了解本人出生情况,年龄一般比本人大10岁以上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本人的户中簿或其他身份证明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八)、申办学历证明书须知:
学历是指申请人曾经在哪个学校毕业或肄业的经历。学历公证指公证机关证明当事人的学习成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学历证明书主要用于出国留学和谋职等需要。
申请学历证明,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的毕业文凭或学历证明,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如果遗失学历证明原件,应向原就读的学校申请补发,然后才可申办公证。

(九)、申办经历证明书须知:
经历是指申请人的工作履历,即申请人在某段时间里,在某个单位担任什么职务或从事某项工作。经历公证是佛公证机关对申请人的工作履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经历证明书主要是用于申请入境签证或在国外谋生需要。
申请经历证明,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等。有职称的,应提供本人的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书、厨师证书等。上述证明经公证处审查属实后,才能给予公证。

(十)、申办无刑事处分证明书须知: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指公证机关对申请人在中国居住期间有无受过刑事制裁这一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一种公证活动。该公证书的使用目的,主要用于申请出国定居、留学签证需要。
申请无刑事处分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申请人在中国居住期间无受过刑事处分的情况。如果申请人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向公证处提供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明材料经公证处审查属实后,才能给予公证。

(十一)、申办婚姻状况证明书须知: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申请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未婚、结婚、离婚和配偶死亡证明书。婚姻状况公证是申请出国定居、与亲人团聚必须办理的一项基本证明。办理上述公证事项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未婚证明书
未婚证明书是证明申请人未婚状况。申请办理未婚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婚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和未婚等情况。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便核实。
(2)结婚证明书
结婚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已婚状况。申请办理结婚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夫妇的身份证明。如果是1950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而无结婚证的,可由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夫妇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和地点等。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才能向公证处申办结婚公证。对遗失结婚证的,必须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才能申办公证。
(3)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离婚状况。申请离婚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部门发给申请人的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以及本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解放前离婚而没有良婚证明的,应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离婚证明。上述证明经公证处审查属实后,才能给予公证。
(4)配偶死亡证明书
配偶死亡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配偶已死亡的状况。申请配偶死亡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死者死亡证的原件,如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殡葬证明。没有死亡证原件的,应提交其它足以证明死者死亡的物证或材料,如保存骨灰的卡片、死亡讣告、墓碑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经公证处审查属实后,才能给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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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何申办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未成年人或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时,无须提供被代理入的授权委托书,而应向公证机关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资格证明。《民法通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及变更被代理人的人身关系或重大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如收养公证、赠与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等,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征求被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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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以上规定的几种情况,由于其带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防止意思表达差错,需要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以便公证员当面确认事实的存在,准确无误地认定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这是贯彻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保证公证质量的必要措施。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证处讲明理由,公证处可以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办理。

● 出生公证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 婚姻状况公证
◎结婚公证:《结婚证》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 需提交未再婚证明
◎未婚公证:未婚证明

●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 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
◎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 
◎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 工作经历公证
◎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死亡公证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 继承、赠与公证
◎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 关于照片的使用
◎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各三张。
◎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三张。
◎公证书到美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上述公证事项各交两寸照片四张。
◎照片应同为黑白或彩色,增加一份副本,相应增加一张照片。

● 关于译文
◎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法请当事人(代办人)提供,并填写在本处的《外文翻译登记表》上,如不提供的,则照常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