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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塑造广州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引导公证行业共创“广州公证”诚信品牌,规范广州市公证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公证处、公证人员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公证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广州市公证行业是指广州市公证员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在广州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十三个公证机构,包括一个市级公证处、十个区级公证处、两个县级市公证处。
第三条 广州市公证行业诚信自律以依法、公正、规范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证行规行约,积极推进公证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条 倡导团结协作、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2、故意诋毁、贬损同行声誉,擅自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办点;
3、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4、利用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5、违反国家公证收费标准,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
6、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六条 全体公证人员应挂牌上岗,公证员及辅助人员应各司其责,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第七条 应秉承便民、为民、利民的服务宗旨,遵守各项服务承诺,执行节假日开门办证或值班接证的便民制度,按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参与政府信访和助学、助残、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项,负责把好公证案件受理、审查、出证等重要环节;辅助人员应当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协助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验核、笔录等辅助性工作,不得代行公证员之责,不得借公证员签名章办理“挂名公证”。
第九条 应建立和完善公证质量监督机制,对办理的公证事项定期回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条 认真、及时做好公证案件的信访、投诉、复查等工作,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对上级有关部门督办案件、本公证机构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及被媒体报道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逐级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及公约执行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探索公证机构改制后的内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把好人员准入关,将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及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房地产等系列公证事项,不得随意简化必要的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广州市公证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使用统一公证网络平台,实现广州市公证行业业务的统一、规范。包括统一受案、统一编号,并在国家公证收费规定范围内,实现同类证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依照《统计法》及公证统计报表有关规定,如实统计、上报各类公证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公证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公证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应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同业互助,共谋发展,并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共同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
第十七条 加强调查研究,探讨广州公证行业发展战略,对广州公证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和设想。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广州市公证员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行业内各公证机构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内各公证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 邀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公证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本公约执行机构接受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向公约执行机构每年度一次性缴纳诚信自律保证金(见附件1《广州市公证行业缴纳诚信自律保证金一览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者,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业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对外媒体曝光,扣除相应保证金数额,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办证、延缓注册处理,或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模范执行本公约的,可给予表扬、奖励,同时在各种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并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广州市司法局批准,公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公约执行机构负责解释。
公证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广州市公证行业缴纳诚信自律保证金一览表
| 单位名称 |
缴纳保证金数额(万元) |
备注 |
| 广州市公证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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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山区公证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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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区公证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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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珠区公证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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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湾区公证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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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区公证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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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埔区公证处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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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河区公证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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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芳村区公证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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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化市公证处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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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都区公证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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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禺区公证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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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市公证处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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